为加强对全校“四工”(临时工、合同工、农民工、外包工)人员的治安管理,切实维护校园治安秩序,制定本规定:
一、来校务工的“四工”人员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村、组及派出所的证明,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协议的同时签订治安管理合同书。
二、“四工”人员在校期间,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住宿应服从用工或总务部门的安排,集体宿舍严禁男女混住或留宿他人,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和酒精炉,不得随意动用、损坏和私拿学校财物,不得从事赌博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。
三、各用人单位应根据“谁用工,谁负责”的原则,经常对“四工”人员进行法制、校纪、校规、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,及时向保卫部门人员增减变动和管理工作情况,按规定交纳暂住人员管理费用。
四、保卫部门负责为“四工”人员办理《暂住证》和《出入证》,并做好“四工”人员治安管理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工作,对违反本规定的“四工”人员和用工单位进行批评教育,并有权做出处罚。